admin 发表于 2018-9-16 08:40:42

建议有关新闻媒体用事实说话

建议有关新闻媒体用事实说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勿人云亦云。




admin 发表于 2018-9-16 08:51:05

       陕视新闻,发表之前,必须核实相关事实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陕视新闻未向中国监督网负责人了解情况,不符合新闻工作规范。况且,中国监督网联系电话是公开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看见,也是畅通的。为什么不联系,不了解有关情况呢?

admin 发表于 2018-9-16 09:14:25

中国监督网回应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监督网回应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在互联网看到,2018年7月5日,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了《关于“中国监督网”有关情况的说明》,其内容如下:
    经新区网信办向省委网信办相关处室了解,“中国监督网西安办事处”在省内并无登记备案信息,没有开展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资质。经进一步理解,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
    1、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这个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国监督网明确指出工作范围和曝光范围,中国监督网是宣传宪法,反腐败,监督干部等,帮助他人依法维权。这些不违法,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中国监督网所到之处,都受到人民群众的赞扬。况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等指示完全一致。
    在实际运行操作中,使用香港服务器,无需备案即可运行。再说,中国监督网运行约16年,无任何单位通知要求申报ICP和公安备案。况且,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多次向工信部申请,要求ICP备案和公安备案,但是,有关部门未予以办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得不使用大陆之外的服务器。
    中国监督网大力宣传宪法,运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从未接到法定的网站管理部门送达的整改和定性为非法网站的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法定的网站管理部门吗?是行政机关吗?不得而知。
    如果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行政管理权或者其他管理权,那么,必须依法管理,至少应该告知中国监督网负责人,提出有关是否违法问题和整改意见,
    但是,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没有依法办理。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如此认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吗?法律依据何在?哪一部法律如此规定了呢?多少条款?
    如果“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之说,没有法律依据,那么,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构成侵权。
    2、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中国监督网西安办事处”在省内并无登记备案信息,没有开展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资质。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首先,国家无关于中国监督网在西安设立办事处,必须在陕西省登记备案,国家关于设立网站办事处必须备案登记的规定,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是什么?登记备案的规定何在?内容是什么?其次,假定有相关规定,那么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什么不通知中国监督网登记备案呢?
   3、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中国监督网“没有开展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资质”,这事与中国监督网无关,中国监督网及其合作人员监督员等从未进行新闻采访,也未发布网络新闻。中国监督网根据人民群众提交的监督反腐败、有关依法维权、举报投诉材料和诉求,帮助其予以发布,帮助其依法维权。从未涉及新闻方面的发布。可见,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说的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与中国监督网不相关。该办公室说这些的意图是什么?不得而知,让人们一头雾水。
    特此回应,以正视听。望回复
         中国监督网负责人
         2018年9月16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电子邮箱:dyy98@aliyun.com。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3 23:23:46

中国监督网回应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监督网回应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在互联网看到,2018年7月5日,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了《关于“中国监督网”有关情况的说明》,其内容如下:
      经新区网信办向省委网信办相关处室了解,“中国监督网西安办事处”在省内并无登记备案信息,没有开展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资质。经进一步理解,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
      1、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这个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国监督网明确指出工作范围和曝光范围,中国监督网是宣传宪法,反腐败,监督干部等,帮助他人依法维权。这些不违法,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中国监督网所到之处,都受到人民群众的赞扬。况且,中国监督网发布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无任何违反宪法的内容。中国监督网发布的内容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等指示完全一致,无任何违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指示的内容。
      在实际运行操作中,使用香港服务器,无需备案即可运行。再说,中国监督网运行约16年,无任何单位通知要求申报ICP和公安备案。况且,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多次向工信部申请,要求ICP备案和公安备案,但是,有关部门未予以办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得不使用大陆之外的香港服务器。
      中国监督网大力宣传宪法,运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从未接到法定的网站管理部门送达的整改和定性为非法网站的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陕西省通信管理部门吗?显然不是。是法定的网站管理部门吗?也不是。是行政机关吗?不得而知。可见,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无权认定和处罚中国监督网为非法网站。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无此职权,是越权行为,其行为不合法,其认定中国监督网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之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涉嫌乱作为,涉嫌侵犯中国监督网名誉权等,属于侵权行为,当然中国监督网负责人有权提前诉讼。
       假定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行政管理权或者其他管理权,那么,必须依法管理,至少应该告知中国监督网负责人,送达有关告知书,提出有关是否违法问题和整改意见,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但是,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没有依法办理。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的函件。显然,如此认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
   中国监督网(www.jianduwang.org)缺少ICP和公安互联网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吗?法律依据何在?哪一部法律如此规定了呢?多少条款?实际上,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关于中国监督网“属于典型的非法网站”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显然,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2、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中国监督网西安办事处”在省内并无登记备案信息,没有开展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资质。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首先,国家无关于中国监督网在西安设立办事处,必须在陕西省登记备案,国家关于设立网站办事处必须备案登记的规定,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是什么?登记备案的规定何在?内容是什么?其次,假定有相关规定,那么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什么不通知中国监督网在陕西省登记备案呢?
   3、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中国监督网“没有开展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资质”,这事与中国监督网无关,中国监督网及其合作人员监督员等从未进行新闻采访,也未发布网络新闻。中国监督网根据人民群众提交的监督、反腐败、有关依法维权、举报投诉材料和诉求,帮助其予以发布,帮助其依法维权。从未涉及新闻发布事项。可见,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说的新闻采访和网络新闻发布,与中国监督网不相关。该办公室说这些的意图是什么?不得而知,让人们一头雾水。
       特此回应,以正视听。望回复
                中国监督网负责人
                2018年9月16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电子邮箱:dyy98@aliyun.com。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3 23:4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2011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2011年) (2015-01-27 16:53:51)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转载▼


分类: 法规文件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2011年10月11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要求新闻媒体治理突出问题,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行业自律,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创新宣传工作的内容、形式、手段,努力提升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总体要求 新闻采编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前沿意识,正确处理党性和人民性、新闻真实性和倾向性、新闻价值与宣传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准确、及时、生动宣传报道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1.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贯彻党的新闻工作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结合统一起来,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手段,增强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2.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做好正面宣传,发挥优势、创新方法,大力宣传经济建设的实践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营造主流舆论,真正起到凝心聚力、社会动员、激励奋进、舆论引领的作用。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发挥正面宣传积极性,以强有力的正面舆论最大限度地挤压负面炒作空间,营造积极的主流舆论氛围。 (二)切实加强重要新闻审核把关工作 3.完善稿件编审制度和采编刊播流程,强化终审责任,严格把好稿件签发关、版面节目审核关。完善稿件终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提高稿件终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把握舆论导向。 4.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政策、敏感问题等,新闻媒体不得刊用社会自由来稿。对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行提供的新闻稿件、内部材料,应向其所在单位核实,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对新闻线人、特约作者、民间组织、商业机构等提供的新闻信息,媒体应派记者采访核实。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使用境外媒体(含境外网站)的新闻信息产品。 5.新闻报道要注重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结合,充实领导活动、会议的背景资料,强化后续报道,使报道更加立体、生动、鲜活,更加贴近群众。报纸的版面安排要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电视要画面清晰流畅、注重细节。 (三)大力加强新闻策划宣传报道 6.要充分考虑新闻策划政治价值、新闻价值和社会价值三者的有机结合、完美统一,在润物细无声中让新闻宣传入心、入脑,通过新闻策划争夺社会舆论主导权,赢得新闻宣传工作主动权,增强新闻宣传工作影响力。 7.用“新闻性”强化“宣传性”,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的新突破,打好主动仗,弘扬主旋律,提高宣传效果,实现党委、政府的宣传意图。充分研究受众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取材市委、市政府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取材群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做到既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又贴近群众生产生活。 8.新闻单位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使新闻宣传形成合力,形成声势。要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精心策划新闻宣传,让新闻报道主题突出,并兼顾各个层面的工作。 (四)始终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9.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对新闻事实反复求证、多方核实,确保新闻报道全面客观公正。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和背景,防止凭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采写新闻报道。 10.以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正确报道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敏感问题。防止为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发行数量、收听收视率而故意扭曲新闻事实、编造虚假新闻,防止为片面追求时效抢发新闻而造成报道失实。 11.强化编辑责任,把握不准的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核,做到没有可靠信息来源、没有调查核实的稿件不予刊播。在编辑稿件时,编辑人员不得随意修改稿件中的新闻事实,不得添加未经核实的内容。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注意核准事实,不得歪曲原报道事实,改变其原意。 12.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虚假失实报道应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对蓄意炮制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党委、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的,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规范新闻采访行为 13.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推动新闻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倾听群众心声,反映群众意愿。 14.新闻采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纪律,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进行采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须持有效新闻记者证,并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工作。 15.新闻采编人员在采访中要以平等态度对待采访对象,尊重被采访者意愿,争取采访对象的理解,不得强迫对方接受采访。要保护采访对象的隐私,尊重采访对象的生活习俗和民族宗教信仰。 16.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采访报道,应服从现场管理。严禁借新闻采访工作为名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或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严禁利用批评报道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 (六)规范互联网信息使用 17.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直接转载使用互联网上的信息,防止传播扩散网上非理性情绪和虚假信息,杜绝“跟网”、“跟风”现象。使用互联网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信息)作为新闻线索,必须查证信息来源,核实内容真伪,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 18.严格禁止使用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或以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为线索进行报道。严禁使用低级庸俗的网络信息。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军事、外交等方面内容的网上信息,必须要通过权威渠道采访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报道。 (七)改进和完善舆论监督 19.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推动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的开展,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形成媒体舆论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良性互动。 20.要选取党委、政府重视,群众意见强烈,现阶段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主阵地作用,开展建设性监督。要规范选题报批、采编、审核程序,防止出现报道失实、负面炒作问题。 21.要建立制度、严肃纪律,对借舆论监督之名炒作负面问题、敏感问题、热点问题,攻击党和政府、诋毁现行政治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市属媒体原则上不跨地区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报道。 (八)正确引导社会热点 22.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3.对于敏感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土地、住房等问题的报道和组织的活动,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要多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24.针对当前存在的农副产品供应、拆迁、住房、土地、环保、干旱等热点难点问题,要解疑释惑、加强引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正面引导,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不得随意报道,为个别媒体和网络提供炒作素材。 (九)着力提高宣传水平履行宣传职责 25.宣传报道要坚持“三贴近”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注重新闻性和艺术性的结合,增强新闻的表现力和感染力。要改进报道手法,讲究宣传艺术,提升新闻品味,使宣传报道生动活泼,入脑入耳入心。要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大胆创新,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同时发挥创造性,做到有吸引力,体现个性特点。 26.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党委提出的新闻宣传纪律。要履职尽责,做到守土有则,守土尽责,管人、管事、管导向有机结合。要严把审稿关、担好责任,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敏感问题的报道要慎之又慎,重大问题和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确保导向正确,宣传有力。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3 23:56:04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 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
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新闻采编队伍建设是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队伍管理工作,是新闻媒体长远发展的根本,是增强新闻媒体社会公信力的基础。针对近年来新闻采编队伍中存在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以及其他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有必要在全国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制度,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管理,限制和禁止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新闻采编人员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进一步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
  现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境内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
  (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之便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三)被吊销新闻记者证且未满5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四)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
  (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为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六)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为不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七)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
  (八)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各新闻机构负责本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新闻机构内有新闻采编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须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并取得相关证据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对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有效文书可以作为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在《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签署处理意见后,须附相关有效证据,在10日内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登记。
  新闻出版总署可以依据本办法直接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进行登记。
  第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确定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前,应事先向当事人告知拟将其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有效文书作为认定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依据的,无须另行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登记结果建立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定期通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从业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查询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人员对不良从业行为的认定存在异议,可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不良记录的登记,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据,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由新闻出版总署做出撤销登记或者不撤销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须严格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人员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对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良从业行为的,自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之日起,按照以下规定期限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一)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3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限业期限增加3年;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四)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五)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3至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三条 被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新闻采编人员限业期满后,由新闻出版总署注销其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留存其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被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新闻采编人员重新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后,3年内再次违反新闻出版法规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者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
  (五)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
  (六)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非新闻采编人员(包括境内新闻机构的非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3 23:59:52

新 闻 记 者 证 管 理 办 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44 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署 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 闻 记 者 证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 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4 00:03:22

新闻采编人员管理规定 http://www.oh100.com/ahsrst/a/201509/55177.html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4 00:06:02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9-23 23:40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2011年) (2015-01-27 16:53:51)转载▼




(四)始终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9.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对新闻事实反复求证、多方核实,确保新闻报道全面客观公正。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和背景,防止凭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采写新闻报道。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11-6 13:47:45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1-6 13:52 编辑

陕西省西咸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行政机关吗?职权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网站?什么是典型的非法网站?法律规定何在?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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